根据该指令的标签规定,生产商应:
1. 编撰所需的技术文件(参考指令第21条)。
2. 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程序(参考指令第17条),若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后,则应撰写一份欧盟合规声明,并在设备上贴附CE标记。
3. 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,保存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,为期10年。
4. 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种类、批次或序列编号,或者其他辨认资料,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、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,以及能够联络生产商的邮寄地址。若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大小或性质不允许附贴上述资料,上述资料可以贴附在无线电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。联络资料必须以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理解的语文撰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