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院:早退属擅自离岗,路上出车祸不是工伤!
胡老四在佛山某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。2015年7月28日,胡老四上中班,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。
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,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,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胡老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。
2015年8月19日,其家属马春花等三人向佛山社保局提交《工伤认定申请书》。
因此,佛山社保局做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。
马春花等三人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,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。
一审判决: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
社保局: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,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
二审判决: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:二审争议焦点系胡老四所受案涉事故伤害能否构成工伤,关键在于是否符合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……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……”的规定。
高院裁定: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,已超出正常、合理的“下班”时间,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广东高院于2017年12月21日做出裁定,驳回再审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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