骑车回单位路上因避让行人摔倒受伤是工伤吗?
2015年3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午饭后,陈近南骑自行车回单位途中,因躲避行人摔倒,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,联系到其子后同其子将陈近南送回家中。
2015年11月24日,陈近南妻子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省人社厅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,以陈近南受到伤害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,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,决定不予认定工伤。
省政府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,对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。
一审判决驳回陈近南的诉讼请求。
综上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li等意外伤害的;(四)患职业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”及第十五条第款第项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陈近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故裁定如下:驳回陈近南的再审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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